本步骤仅录入2023-2025年(过渡期)装入且尚未申报的资产。装入环节按"财产转让所得"缴纳个人所得税,折算人民币后按20%计征。数据可向受托人/律师调取装入时的交割文件和估值材料。
存续收益按"财产转让所得"和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两类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(各20%),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年申报(多只信托请逐只测算)。数据来源:向境外受托人索取历年财务报表。
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(每日万分之五),以下按逾期一年估算。
缴税确有困难且经备案的,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。须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》备案,逾期不予受理。
| ①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(B表) | 基础表 |
| ②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| 附报 |
| ③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(设立年度及2025年度) | 附报 |
| ④ 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(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) | 首次 |
| ⑤ 装入财产明细清单、估值依据(第三方评估报告等) | 首次 |
| ⑥ 信托组织架构图、历年财务报表 | 首次 |
计算全程在本机完成,不上传服务器。建议将测算表拿给税务顾问核对。
覆盖离岸信托设立(装入)、存续、终止(清算)及身份变更四类计税场景,按环节独立计算。金额单位:万元。各环节可按实际发生时间选择「适用年度/时点」,折算汇率取用该时点汇率(在顶部"外币汇率设置"中维护,全局共享)。2023-2025年期间未申报的补缴税款请使用"过渡期补缴计算",两处勿重复测算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21号),2026年7月24日发布。
中国税收居民个人(含通过代持等安排实际控制信托的)将境内外财产装入依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类似功能的安排。非居民将境内财产装入信托的,仅就境内财产征税。
按"财产转让所得"计征:应纳税所得额 = 装入时市场价值 − 财产原值 − 合理费用,税率20%。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。
居民装入的信托,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,均按年以装入人为纳税人申报(20%)。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;信托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抵减。已申报缴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。
信托终止时,以装入人为纳税人,按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(20%)。需填报《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》。
居民个人装入信托后转为非居民的,在转换当日按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计税(20%)。"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"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。
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,且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、负担、控制的,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。非居民装入的财产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,同样视为居民装入。
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未缴的税款,在公告发布之日(2026年7月24日)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,不加收滞纳金。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。困难者经备案可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。
居民个人随个税汇算清缴申报(次年3月1日—6月30日);非居民次月15日内申报。受托人负有协助申报义务。目前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,线上渠道后续开放。